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裁量适用规则、程序约束规则
行政处罚实施规则核心要点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监管市场活动的核心执法手段,其实施需要严格遵循法定规则,这是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执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要求,核心实施规则可分为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裁量适用规则、程序约束规则四个部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贯穿执法全过程,是所有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核心准则,所有执法环节都不能偏离这些准则要求:
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需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这一原则从源头杜绝了行政机关越权处罚、随意创设处罚的可能,例如没有获得法定授权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设定超出权限范围的处罚事项。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有处罚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当前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地,要求处罚依据、执法过程、处罚结果全流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知情权。
过罚相当原则:需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相当处罚,不得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例如同样是违规占道经营,偶发违规、主动整改的小商户,和多次违规、拒不整改、阻碍执法的经营者,处罚幅度必须体现明显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本质是纠正违法行为,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能以罚代教、一罚了之。当前各地推广的柔性执法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对多数轻微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提醒、指导整改的方式,不直接处罚,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障权利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申请赔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适用基本规则
当多部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规定时,需按照以下规则适用法律,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位阶优先规则: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贯彻上位法作出更具体规定的,优先适用具体规定。例如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规定内容不一致时,当然优先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只有在上位法明确授权下位法作出细化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才适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则。
特别法优先规则:同一层级法律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同样查处食品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专门规制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规定,相较于通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优先适用。
从旧兼从轻规则: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但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废止,且新规定处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这一规则本质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体现,例如某企业2020年实施一项违法行为,2023年才被行政机关查处,新修订的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幅度更轻,此时就应当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罚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罚款的,直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可。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不合理负担,需要明确的是,仅禁止重复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不同机关仍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之外的不同种类处罚,不违反该规则要求。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裁量权时,需要遵循统一规则,避免裁量权滥用、执法不公等问题:
裁量基本原则:除遵循基础处罚原则外,还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与综合裁量原则——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不得因当事人所有制身份、社会关系等与违法情节无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同时需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多维度因素,客观公正作出判断,不能仅依据单一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种类适用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擅自选择不执行部分处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对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执法机关不得仅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也不得仅罚款不没收违法所得,必须严格执行并处要求。
特殊情形移送规则:如果处罚涉及暂扣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等依法由上级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的处罚,承办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有权机关作出处罚不影响承办机关依法实施其他种类处罚。例如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需要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该权限属于上级机关,此时承办机关就需要将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机关,但是可以依法先行对违法产品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措施。
四、具体情形裁量适用规则
针对不同违法情节,行政处罚有明确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是规范裁量权的核心内容:
(一)不予处罚情形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不具备完全的行政责任能力,因此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管教义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人不具备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因此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例如临街餐饮店不小心超出店面边界十公分摆放物品,城管部门提醒后立刻整改,没有影响交通和市容秩序,就符合该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没有主观过错;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这一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责任基础,避免了无辜主体被追责。
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一般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设置追责时效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执法职责,也有利于稳定已经形成的社会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近年来广泛推行的“首违不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初次轻微违法给予容错改正的机会;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一定责任能力,但心智仍未完全成熟,因此从轻减轻处罚,侧重教育引导。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例如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后主动召回全部问题产品,未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就符合该情形。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小,因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配合查处,节约了执法资源,因此给予从轻减轻的待遇。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例如当事人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的关键线索,帮助行政机关破获了行业性违法案件,就构成立功表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时,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需要严格评估,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防止裁量权滥用。
五、违法所得认定规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部分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指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计算规则统一了绝大多数领域的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将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纳入计算范围,改变了部分领域过去扣除成本的计算方式,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针对特殊领域,已有专项规则对违法所得计算作出细化:比如价格违法行为中多收少付价款的,违法所得按照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已经依法退赔给受害人的款项,不予没收,但在计算罚款基数时仍需计入,避免过罚不当。例如某商家售卖10万元不合格商品,进货成本3万元,已经退赔消费者6万元,那么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就是10万减去6万退赔后的4万元,符合当前的计算规则要求。